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17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 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 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