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13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所 稱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 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