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6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 )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 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