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4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