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 58 年 12 月 15 日)
第1條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革新政治風氣,砥礪公務人員節操,特依公務 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院所屬公務人員 (以下簡稱公務人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 或個人之餽贈,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二、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四、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

第3條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 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 限。

第4條
公務人員經外國官方指名接受之贈品,應報經本院各部會處局或省市政府 備查。

第5條
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人員對屬員獎勵救助者外,不 得贈受財物。

第6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其應機關團體或個人之邀約 ,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

第7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依法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8條
公務人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其直接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視其情節輕 重依法懲處。

第9條
公務人員操守堅正,拒受餽贈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專案呈報獎勉。

第10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