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 58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革新政治風氣,砥礪公務人員節操,特依公務
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院所屬公務人員 (以下簡稱公務人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
或個人之餽贈,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二、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四、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
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
限。
公務人員經外國官方指名接受之贈品,應報經本院各部會處局或省市政府
備查。
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人員對屬員獎勵救助者外,不
得贈受財物。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其應機關團體或個人之邀約
,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依法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人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其直接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視其情節輕
重依法懲處。
公務人員操守堅正,拒受餽贈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專案呈報獎勉。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