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 58 年 12 月 15 日)
第6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其應機關團體或個人之邀約 ,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