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 58 年 12 月 15 日)
第3條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 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