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 58 年 12 月 15 日)
第2條
本院所屬公務人員 (以下簡稱公務人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 或個人之餽贈,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二、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四、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