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105 年 03 月 16 日)
第8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 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 察司代表組成審查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 承辦人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