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105 年 03 月 16 日)
第5條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犯罪人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逾五人者,增 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定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 判上一罪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