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9 月 26 日)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 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 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 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