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9 月 26 日)
第7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有利他國或減損我國情報蒐集、研析、處理或運用。

二、減損整體國防武力,或破壞建軍備戰工作推展。

三、使作戰部隊、重要軍事設施或主要武器裝備之安全遭受損害。

四、不利影響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交流活動。

五、不利影響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六、妨礙洽談中之建交案、條約案、協定案、諮商案、合作案或加入國際 組織案。

七、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影響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