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9 月 26 日)
第33條
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