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9 月 26 日)
第18條
國家機密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 規定處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