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9 月 26 日)
第12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 核定不同機密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 定為同一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