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9 月 26 日)
第10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五目及第三款第四目所定部長 ,為國防部長。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所定主 管人員,為本機關所屬幕僚主管、機關首長及編階中將以上之部隊主官。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駐外機關,包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團)、辦事處;所定駐外機關首長,為政府派駐該國(地)之最高代表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應以書面為之;其被授權對象、範圍及期 間,以必要之最小程度為限,且被授權對象不得再為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