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4條
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有關國家機密文書之拆封、分文、保管 、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