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3條
檢察機關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

退、離職後亦同。

前項人員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授權,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 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