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19條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 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偵查終結情形及日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 、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於 辦理歸檔後,送指定專區存放。

前項專用封套,檢察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 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

國家機密案卷之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 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 點收章備查。

有關歸檔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