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18條
因偵辦案件,向其他機關調借之國家機密原件,應於偵查終結後,立即歸 還。

前項情形,所調借或製作之國家機密複製物,除因全程到庭實施公訴或送 上級檢察機關審查者外,亦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