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16條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偵查終結時,其製作之書類,不宜詳載國家機密之內 容。

前項案件,如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職權或聲請送再議或聲 請交付審判者,相關之卷證,應由專責人員遞送該管法院或上級檢察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