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85 年 12 月 04 日)
第5條
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登記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公告事項,由直轄市 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移請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外,醫院並應依規定公告 登載於當地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