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85 年 12 月 04 日)
第3條
前條之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 通知限期補正,未於限期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第十二條規定者。

三、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