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85 年 12 月 04 日)
第10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 本,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查詢、閱覽:每次新台幣一百元;每次查詢、閱覽時間超過十分鐘者 ,超過部分每分鐘新台幣五元。

二、製給複製本: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每件張數超過二十張者,超過部分 每張新台幣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