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21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 業務所必須:

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

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