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1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條 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 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 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 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