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9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