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 ,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