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1條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