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