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12條
財產為現金者,管理單位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 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戶、購買政府公債、或經依第六條董事會 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之運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