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8條
更生保護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法 務部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 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 事項。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