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4條
更生保護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董事 長,除捐助人得指定總額不超過三分之一之董事外,餘由法務部就有關機 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 年,連聘得連任。

前項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 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第一項董事任期未屆滿前,董事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 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法務部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