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 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 更生保護會之財產,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有分配盈 餘之行為。 前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存放或貸與個人、團體或非金融機構 。但基於推動更生保護事業,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之貸與,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