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1條
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無給職,協助處理分會會務,由更生保護會 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 。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榮譽主任委員任期未屆滿前,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更生保護會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