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 92 年 01 月 06 日)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 動所得金額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八。

二、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為新 臺幣八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

三、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 幣四十四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

四、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二百二十四萬元加 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