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 92 年 01 月 06 日)
第14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收受籌募活動所得經費,應依規定開立收據,載明下列 事項:

一、字軌編號。

二、法務部核准日期、文號。

三、籌募活動期間。

四、捐助人。

五、捐助金額或物品之名稱及數量。

六、捐助日期。

籌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