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3條
保護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