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3條
保護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