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22條
法務部得命保護機構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 面報告,並得就第四條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法務部為前項檢查時,得視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或會同內政部共同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