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21條
保護機構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 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

保護機構之財產,應以保護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