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18條
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人員得專任或兼任。專任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 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由保護機構訂定,經報請法務部核定 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