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14條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業務。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 選聘適當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