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10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應 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不能或不為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 人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應報請法務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四、捐助財產之動支。

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 。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