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20 日)
第9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時,得先與 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協商,並審酌犯罪行為人之一切情況 ,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