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20 日)
第14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覆議之申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 關資料,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該管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 會 (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 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申明。

三、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覆審委員會。

五、申請年、月、日。

覆議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覆審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覆議之申請,逾越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