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4-1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 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

一、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