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0-1條
媒體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被害人或其遺屬之名譽及 隱私。

被害人或其遺屬如認為媒體之報導有錯誤時,得於該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 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 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媒體 如認為報導無誤時,應將理由以書面答覆被害人或其遺屬。

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 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