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9-1條
對於本法保護及扶助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 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

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保護及扶助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 申請補償及保護措施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