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7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保全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得對犯罪行為人 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前項行 為時適用之。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 四項及第五百三十一條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