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2條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 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委員會應命其返還差額 或全數返還。